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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地價繳清以
後如有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或供工業用或供建築用者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