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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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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