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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
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