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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
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
職業選舉之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類為限,會同複選時,以參加複選各
團體之會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