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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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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
前條及前項辦理期間均不得逾二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