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法人登記證書如附式三。
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完畢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法人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圖表附件:
附式三法人登記證書.PDF
附式三法人登記證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