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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各
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司法
院核准施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