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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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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辦案情形,並綜合考量其對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
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
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
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
三、申請人服務機關之整體人力配置及審判業務需要。
四、選送進修或考察、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之繼續服務期間是否屆滿。
五、對於個案審結進度之影響程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