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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