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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相當之賠償
或救濟,並得設置賠償委員會。
本法實施停止時,原有業主或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對原有權利有收回之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