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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或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之規定為之。
第一項案件公開審理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