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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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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