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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7 條
儲戶申請立帳,應依式填立申請書並預留印鑑,以憑提款時核對。如不預
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取者,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存單提
款。
須儲戶簽章之件,以預留之印鑑為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