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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5 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