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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3 條
郵政儲金之存入及支取均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為限。
以儲戶為受款人之支票、銀行匯票及銀行本票,儲戶得背書委由郵局代收
,經郵局收妥後,作存款入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