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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0 條
直埋供電電纜穿越地下構造物規定如下:
一、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下方時,該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系統之可能。
二、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時,電纜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構造物之可能。
三、各設施應有適當之支撐,其各別支撐裝置間應有足夠之垂直隔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