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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5 條
前條第一項之進口數量限制,其實施期間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至當
年年底止,若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至當年年底止不及三個月者,則其
實施期間應為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之十二個月。
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採行之限制措施,其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經
諮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