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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4 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