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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2 條
前條所稱國內產業有無受市場擾亂,或有無受市場擾亂之虞之認定,應綜
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
響,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