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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帶客從事第一節、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以外之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前項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