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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紡織品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
單就大陸紡織品為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紡織品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
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