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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會議及會勘,應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