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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油輪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如用以偵測所排洩壓艙水中含油量之油
類含量計尚未裝置時,在即將排洩壓艙水前,船長應派員檢查專用艙壓艙
水,確定未發現油污染物質,始得排洩。
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之油輪,應備有經商港管理機關認可之清潔壓艙
水專用艙操作手冊,詳載該系統及其操作說明。船舶如進行改裝工程致影
響清潔壓艙水專用艙系統時,該操作手冊應予修正並重經認可。
前項清潔壓艙水之操作,應於油料紀錄簿之補編一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