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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 。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名冊。
八、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
同附件五) 。
九、已依第九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