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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標時
,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低於底
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