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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心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
蓋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