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18: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