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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要保機關逾期辦理,致未依規定加保者,應溯自到職起薪之日起補繳保險費,並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前項逾期辦理加保者,其逾期部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由要保機關負擔;其利息之計算,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