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6: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