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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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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