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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