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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貯存汽油、柴油之地上儲槽系統,自下列規定日期起,應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一、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以上: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二、儲槽容積未達一千公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上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