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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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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指環境保護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捐贈收入。
(二)利息收入。
(三)股利收入。
(四)業務收入。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委辦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環境保護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捐助支出。
(四)委辦支出。
(五)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六)作業組織支出。
(七)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