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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開發行為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
五、維持親水空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