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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前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者。
三、申請、申報及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