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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