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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起重機之直行裝置應設制動器。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直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
(二)直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直行額定速度在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
二、以油壓作動者。
三、以人力作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