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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機械衝床之離合器,應具有在嚙合狀態而滑塊等停止時,其主電動機無法驅動之構造。但機械衝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