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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雇主對洗艙機作業之勞工應告知左列事項:
一、洗艙機之正確使用方法。
二、洗艙機放入艙內時,應使用專用索。
三、洗艙機之上油、保養方法。
四、艙內油氣未完全排除前,不得將洗艙機放入艙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