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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