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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或其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情形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