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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