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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或逾第六項所定之期限。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同一案件曾經本部准予扶助達前條第三項之上限。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