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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