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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管理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評估有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推廣至產業之立即需求。
二、經管理單位公告六個月以上,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
三、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因應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
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