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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