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