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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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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綜合市場之用人員額,應在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所定各市場員額內自行精簡,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列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