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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基因轉殖植物試驗材料之運送,應以牢固、不易破碎並能預防散出之方式單獨裝置,不得與其他植物材料混裝,並明顯標示基因轉殖文字。
從事基因轉殖植物試驗材料運輸、貯存之單位及個人,其搬運及貯存過程,應採行嚴密之安全措施,防止散出,並指定專人管理及記錄。
因運輸過程不當或事故,造成試驗材料外洩或污染,委託者與運輸業者應立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並清除污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