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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每年應指定二項以上之改善主題,並將其列入品質改善計畫內。
改善癌症存活率應列為前項改善主題之一,並每年針對不同癌症分析存活率。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對第一項所指定之每一改善主題,皆應定義一個以上的品質測量方法,並據以辦理審核及評估其達成績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